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2021年9月3日兵团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0日兵团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请人是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在兵团所属律师事务所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前,由兵团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转社会律师执业应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务表现情况、遵守律师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兵团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或公司律师工作证复印件、注销证明各一份;
(四)申请人已辞职(退休)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人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
(六)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八)申请人撰写的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期间的工作总结;
(九)承诺书;
(十)兵团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突出对律师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务表现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原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兵团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