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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

卢大林:推进兵团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

发表时间: 2013-12-27 访问次数:4,594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务院在2004年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又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管理权,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使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兵团作为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由于其特殊的管理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兵团法律顾问工作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顾问制度,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重视程度以及律师对兵团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党校从事干部法学教育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具体实践,对如何推进兵团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以下一些思考。
   一、兵团党委对法律顾问工作高度重视,兵团法律顾问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为更好开展律师参与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和完善兵团法律顾问制度,推进 “法治兵团”建设,兵团司令员刘新齐主持召开第六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健全兵团三级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兵团办公厅以新兵办发【2013】62号文件印发各单位贯彻执行。随即,兵团司法局印发【2013】15号文件,即《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兵办发【2013】6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要求兵团各师司法局充分认识新兵办发【2013】62号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新兵办发【2013】62号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新兵办发【2013】62号文件的组织领导工作。这一系列动作背后透露出一个明显的信息,那就是兵团党委、兵团,试图通过法律顾问为首的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兵团重大决策并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兵团各级党政干部的决策行为的监督,以提高兵团各级党政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从而推进“法治兵团”建设,促进兵团加速发展。
    二、兵团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
    (一)兵团法律顾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命令性。
在兵团法律顾问工作实践中,法律顾问起到的主导主要较小,行政、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意见起到作用较大,如遇到重大法律事务时,这些官员往往起决定性作用。相反,律师参与人数少,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为有限。而参加法律顾问团的律师,通常是以“律师与兵、师、团的关系”或“律师在当地的知名度”作为选择条件,并通过兵、师、团下发文件形式,由兵、师、团直接任命某律师为法律顾问团成员,从根本上没有注重律师个人素质修养及综合能力水平。因此,不论兵团各级法律顾问团成员的组成还是职权的行使,均具有明显的行政命令性。
   (二)律师担任兵、师、团法律顾问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目前,虽然一些律师参与了兵、师、团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但是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即使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做到辩明是非、阐明法理、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判断,但因律师不是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在涉及兵、师、团或部门利益时,律师也得服从兵、师、团或部门的意志,不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难帮助兵、师、团领导的工作方式向法治化方向转变,为兵、师、团管理决策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可见,律师在担任兵、师、团法律顾问中仍缺乏一定的独立性。
  (三)律师参加兵、师、团法律顾问缺乏工作的积极性。
    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义务为兵、师、团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兵、师、团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当前,兵团财务中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开支的专项经费,法律顾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大部分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其工作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律师为兵、师、团提供法律服务仅作为自己对外宣传的手段,而缺乏真正为兵、师、团提供法律事务服务的积极性。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问团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关于健全兵团三级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按照新兵党办发【2011】20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机关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和“分级预算、分级保障”的原则,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如果这一要求得到贯彻和落实的话,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将得到提高。
    三、律师参与兵、师、团法律顾问工作亟待解决问题
    (一)顾问工作趋于形式,对律师未予以充分重视。
  目前,兵团已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律师参与兵、师、团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工作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健全兵、师、团法律顾问产生了促进作用。然而,目前,兵、师、团法律顾问工作却趋于形式,一部分官员对律师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些官员因害怕扩大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会侵犯到自己在行政管理中的“管理隐私”或国家秘密,或认为扩大律师顾问工作会限制兵、师、团特殊管理体制的运作机制,以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往往将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兵、师、团提供法律咨询、陪同兵、师、团领导下访、参与信访接待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律师根本没有全程介入兵、师、团的日常工作,没有发挥律师应有的重要作用,顾问律师成为了一种政治需要的摆设。加上一些领导轻视律师的作用,对律师未予以充分重视,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担任兵、师、团法律顾问也就是在必要时充当一下“消防员”的角色,被动地提供一些法律服务。
    (二)部分兵、师、团工作部门不知如何利用法律顾问。
    一些兵、师、团行政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部门在处理重大涉法涉诉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定性进行确认,所收集的证据须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同时,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没办法再行修改,甚至造成作废,类似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三)兵、师、团及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遴选缺乏长效机制,法律顾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兵、师、团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主要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最后由兵、师、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产生,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即便是兵、师、团各部门自己聘请法律顾问,也不是针对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如此选聘法律顾问,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兵、师、团法律顾问团为兵、师、团依法行政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四)律师综合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新时期兵、师、团法律顾问工作的需求。
  兵、师、团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担任兵、师、团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准,要求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及丰富的社会经验,这就对兵团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所应当具有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高要求。因为兵团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团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在诉讼方面,而缺少资产重组、公司上市、涉外重大合同签订、企业破产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锻炼机会,兵团律师整体素质水平与内地发达省市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在兵团当前律师队伍中,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懂科学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许多律师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已明显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兵团律师综合业务素质与法律顾问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三、适应建设“法治兵团”需要,完善兵团法律顾问制度
  (一)转变观念,加大顾问律师的参与力度。
兵团党委、兵团不仅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倡导者,也是法律顾问工作的指挥者。在整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