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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发表时间: 2013-12-27 访问次数:4,258

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1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于2009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都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与政策。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致使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 法律风险,尤其是致力于营造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服务 ,是律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重点。
一、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由于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或者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引起的可能给企业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品牌以及形象等无形资产,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经营牌照,有时企业高管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小企业存在的法律误区
(一)中小企业内部机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大多实行家族集权式管理,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这一直是中小企业管理上的软肋,内部管理是否健全恰如人体是否强壮,体现的正是抵御风寒的能力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一直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是不存在任何风险和任何问题的,聘请律师还需要花费一笔资金,是得不偿失的事情,多年来没有律师,公司也一直这么在经营者,也没有存在纠纷,法律意识淡薄,即便有了官司,再找律师也不晚。就我们十三师工业园区,现有公司有18家,实际上聘请法律顾问的只有不到20%的企业,所以律师发挥自身优势的空间依然是很大的。
(二)对律师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律师主要作用在于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参与起草和审核把关合同,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企业参加诉讼等,为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部分人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狭。一是认为律师是为了捞钱才来找我们企业的,在心理上与律师产生距离,只看律师收取费,实际上,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是营利,而是中介法律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其他执业人员无法比拟的,收费只是付出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与为企业避免和挽回损失相比是很小的;二是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没有官司找律师干什么”,把律师的服务范围和作用局限于“打官司”,其实诉讼代理只是律师业务的一部分,是律师大量业务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应当避免发生的一项工作,由于以上认识程度的差异,使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工作产生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出现纠纷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采取忍、拖、躲、乞的做法,想不到用法律救济手段,这是下策;一种是把律师作为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的顾问,不出问题不找律师,来找律师必是纠纷缠身,这是中策;还有一种是要求律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让律师在企业宏观调控管理上当好参谋,防范法律纠纷的出现,为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行为、规避风险、防患未然、保障权利,这是上策。
(三)律师的执业素养、法律服务有待提高
律师在给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首先要学会如何做人,在做人的基础上,才能去好好做事情。中小企业也提到即便请了律师,有事的时候找律师,律师却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即使提供法律服务,也不能让中小企业满意,总觉得律师不是勤勉尽责,时间已久,彼此沟通不及时,双方就容易产生隔阂,于是也不想再请律师。
三、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一)帮助中小企业从制度求完善
1.按照《公司法》制定符合法律及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对企业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补充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企业效益最大化。
2.建立股东会各项机制
律师应当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作出,防止、减少、化解股东间的矛盾与冲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建立一个股东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股东间利益与认识不一致时,有一个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机制来避免股东间的冲突,在《公司法》的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并寻求诉讼救济的措施。
(二)团队律师负责 整体服务 
1.对于中小企业,根据其自身特点,指定团队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并常年跟踪企业;对内是部门,对外则是团队,当企业的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律师所应与企业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2.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市场研发、项目选定等工作,积极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定期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3.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中小企业秘密。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顾问律师身份谋取私利或与企业进行交易。律师应对其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4.建立服务跟踪制度,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每年将定期到企业走访,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的意见和需求,每次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由律师所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奖优罚劣。
(三)开展法律体检活动
1.对担任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不定期地进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体系,及时化解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使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识、可防、可控。
2.律师对于发现的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可以以法律咨询函、建议书等形式提请中小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予以必要的认识,加以纠正与规范,以避免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3.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管理。在事前做好预防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法律风险防范预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实际经营需要,提供应对方案,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害和不利后果。
(四)提供的是长效法律服务。
深化律师工作,加强与中小企业联系与沟通,帮助企业树立事前防范理念,突出律师在为企业避免法律风险,减少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使律师成为企业的“防火墙,建立“月月通”、“反咨询”制度,定期与企业联系,主动向企业咨询目前遇到什么法律问题,要求律师提供什么法律帮助,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变被动顾问为主动顾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以及投资决策中多与律师联络沟通,让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其“经营的参谋、法律的顾问”的作用。 要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弥补公司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法律方面的风险和漏洞,避免企业陷入危机。


参考文献和注释:
1、陈晓峰《企业上市运作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2009年3月 法律出版社
2、《宁波日报》《律师进企业,法律服务新模式》2009年7月6日
3、 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2011-12-15
4、 朱明圣律师《律师为企业服务新模式探讨》2011-02-18
5、 温岭市政府门户网站《三项措施落实律师服务中小企业》2011-11-11
6、《平湖市深化“五个服务”助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06月01日
7、杨林《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新模式》2009-4-14
8、 张 洋《人民日报:律师到 企业笑——浙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作者:刘燕 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