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律师文化 >> 业务研讨
业务研讨

潘晓燕:试论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优势和劣势

发表时间: 2013-12-27 访问次数:4,300

内容摘要:
在依法治国国策的推动下,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大势所趋,党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和机构运行过程中越来越需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群体中的绝大多数的社会律师,相对于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优势: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不存在法律障碍;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有效保障;娴熟的法律实务技能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坚实基础;独立的法律服务地位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有力保证;了解社情民意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执政为民的有益资源。但在看到社会律师相对于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劣势: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因得不到经费支持而缺乏工作积极性;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服务因其地位的弱势使其服务的独立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体现;部分社会律师无法适应新时期党政机关法律服务的需求。在充分认识到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优势和劣势后,我们需要一起探讨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作用:社会律师可以为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当好法律参谋;社会律师可以为党政机关立法当好法律助手;社会律师可以为行政执法工作把好法律关;社会律师可以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服务;社会律师可以为党政机关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等法律服务;社会律师可以为党政机关进行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最后对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提出如下几点建议:提高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时应有的独立地位;社会律师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为党政机关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社会律师  党政机关  公司律师  公职律师 依法行政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也在逐步的发展壮大,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的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依法治国国策的推动下,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大势所趋,党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和机构运行过程中越来越需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党政机关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渐成为律师业务中的重点领域。作为律师群体中的绝大多数的社会律师,相对于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主体
按照律师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律师分为三类: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受雇于企业,在企业里从事法律工作的企业内部专职律师,只能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领取工资收入,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社会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党政机关也在社会律师的服务范畴之内。公职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专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政府部门任职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同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
在我国的律师制度中,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有其一席之地,唯独公职律师的法律规定不明,其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诚如上述分析,公职律师是任职于政府部门的律师,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根据这一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职律师是违法的。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公职律师没有被认可,但是在2002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却提出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其任职条件之一即为“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司法部颁布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时我国律师法刚刚经历了2001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因此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与《律师法》规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所以公职律师在目前我国的律师法律制度中有些不正言不顺。
二、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势
作为律师群体中的绝大多数的社会律师,相对于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如下几点优势:
1、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不存在法律障碍。
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谁需要法律服务就可以服务于谁,律师法及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均没有限制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因此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也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现行制度上的障碍。而公司律师只能为所供职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的本身存在合法性危机,更遑论提供法律服务了,在律师法没有确认公职律师的合法地位之前,公职律师就不能理直气壮的存在和提供法律服务。
2、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有效保障。
社会律师依托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向社会公众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事务,从诉讼到非诉讼,从民事、刑事到行政。在当下绝大多数律师的业务范围都十分宽泛,这样一来就使得社会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践经验。相比于公司律师仅以企业的立场出发处理程式化的公司法务以及公职律师以政府机关的立场处理行政法律事务而言,社会律师所接触的法律事务类型比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多。而丰富的实务经验让社会律师拥有更广阔的视野、更灵活的思维、更多样的方法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3、娴熟的法律实务技能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坚实基础。
能够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都是那些在业界享有盛誉的律师,这些律师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业务技能娴熟精湛,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经验丰富。这些律师在长时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的同时,将法律实务技能也锤炼的炉火纯青,面对诉讼案件能抓住案件争议的核心和关键,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恰当的运用各种诉讼手段,恰到好处的达到当事人的目的,面对非诉讼法律事务,谙熟各个环节的关键节点,能掌控全局较好的控制风险点,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当事人解疑答惑,出谋划策。社会律师精湛的法律实务技能都是经过千锤百炼而得来,没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就不会有庖丁解牛般的娴熟技能。而这些都是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无法比拟的。
4、独立的法律服务地位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的有力保证。
社会律师接受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以及其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社会律师与之服务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党政机关、其他组织在内的委托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平等的地位和关系,社会律师可以独立的针对委托人的具体法律事务,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给出独立中肯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供委托人决策时参考使用。而作为公司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分析意见时因其与公司及领导之间有上下级和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公司律师依靠公司领导的赏识获取薪酬,在这种情况下,其在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时就会顾忌领导的喜好,对于有些事情不敢直言不讳。任职于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存在同样的问题,人只要是在经济上被他人所控制,则必然丧失其独立性,因为只有依附那些掌控自己命运的人,自己才能获得收入,这种情况下要他们做出独立判断就是一种奢望。而政府领导做出的每一个决策都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具体利益,可谓事关重大,在决策之前如果只听到阿谀奉承的一面之词,则决策就难免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决策。这就与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相悖了。
5、了解社情民意是社会律师服务党政机关执政为民的有益资源。
社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其有机会广泛的接触到社会各个阶层,通过个案能够看到某些群体在生活中的处境和困难。社会律师有机会接触社会底层民众的生活状态,能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愿望。这一点是只为一个企业和一个政府部门服务的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难以望其项背的。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工作范围和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随时随地的接触到社会各阶层,除非他们刻意的去做社会调查。社会律师长期服务于社会大众的执业经历,让他们深悉人民群众的苦难困难,更深的认识到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合理甚至违法性。在他们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更多的将视野和关注重点向社会民众倾斜,更好的保护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深得民心。只有深得民心的合法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才是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才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富民强,实现执政党的执政目的。
三、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劣势
但在看到社会律师相对于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言,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劣势:
1、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因得不到经费支持而缺乏工作积极性。
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无偿而义务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当前,政府财政中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开支的专项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大部分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其工作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仅作为自己对外宣传的荣誉和宣传的手段,而缺乏真正为政府法律事务服务的积极性。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政府法律顾问团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
2、社会律师为党政机关服务因其地位的弱势使其服务的独立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体现。
目前,虽然一些律师参与了政府及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