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会员服务 >> 法规检索
法规检索

辩护律师要把好涉黑案件“四关”

发表时间: 2018-04-20 访问次数:25,29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切实把好案件的
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冤假错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辩护律师是控辩审三位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对把好涉黑案件“四关”责无旁贷。为此,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的《通知》精神、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涉黑犯罪的规定,准确理解把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两个《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定的办案准则,依法开展涉黑案件辩护代理,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与公检法机关一道把好涉黑案件的“四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把好案件事实关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特征,如果其中一个特征不具备,涉黑的罪名就不能成立。因此,律师参与把好涉黑案件事实关首先要在“四个特征”能否成立上严审细抠。

在组织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成员之间以非法利益为纽带相连结、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特点,按照刑法关于涉黑组织严密性、稳定性的要求,严格审核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具备“组织关系”的特征。在经济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点,严格审核该组织的获利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是否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和暴力性、胁迫性的特点,严格审核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代表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具有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特点,客观准确地评价涉黑犯罪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