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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建办市[2020]5号)《通知》第五条的解析与区域政策适用

发表时间: 2020-02-27 访问次数:16,387

   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下称《通知》)。

   《通知》第五条要求: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本文就该条意见和要求进行解析,并对照各地区相关政策提出可参考的适用意见:

一、关于工期延误和延长工期 理解与解读:《通知》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该意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发表的意见一致,并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地方政策:

   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第一条第一款: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第一条: 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参考适用意见:

   1、承包人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同款第17.1条的约定,主张延长工期。

   2、江苏省、陕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意见主张延长工期。

   3、发生诉讼的,承包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不可抗力之抗辩意见,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二、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理解与解读:1、停工期间可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公布)  

   主要包括: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4)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3、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首先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不能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公布)第9.10条款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并执行相应规则。

   地方政策:

   1.苏建价[2020]20号《意见》:

   一、1.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2、陕建发[2020]34号《通知》: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参考适用意见: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2、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首先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不能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条款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并执行下列规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通知》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1、对工程开复工方面,要求要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2、对于工程质量方面,要求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3、对于资金方面,要求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同时应加快推动银企合作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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