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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刑事法律篇

发表时间: 2020-03-01 访问次数:18,365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国家对疫情防控进入最高级别,对妨害防控的疫情的违法犯罪采取从严从快的打击政策。笔者为您整理了您应当知道的可能会触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拒绝、逃避治疗,进入公共场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例:2月6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1月21日搭乘飞机由武汉抵达乌鲁木齐,未及时上报武汉旅居史并外出与他人聚会就餐,还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在民警核查旅居史、接触史时刻意隐瞒。1月28日被隔离治疗,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与其共餐人员中2人被确诊为感染新型肺炎、1人疑似感染、2人出现感染症状。被确诊已感染的2人在被隔离治疗前还曾多次外出、参加聚会等。

   

   二、本人只有一点症状但没有其他严重症状也被隔离,实在忍不住跑出隔离区域,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控疫情的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四、对医护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装备有什么法律后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亲友病逝后因情绪激动殴打了医护人员,该承担什么责任?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1:1月26日,通州公安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并已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1月29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找到医生,田某某女儿将其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对其殴打,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柯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六、医疗资源紧张,为了救治自己的亲友,不让医护人员离开病房,是不是情有可原?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突发疫情,自己做一批口罩卖到市场,是为抗击疫情做贡献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案例1: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于被抓获到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案例2:2月1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医用口罩质量有问题,怀疑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投诉,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系该医用口罩标注的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经厂家辨认确定,该批口罩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目前,涉嫌违法的田某已经被立案调查。


   八、医疗器械供应商,给医院供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医用器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九、疫情期间,相关物资紧俏,商家开门经营也不容易,加价出售也算违法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 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十、假借防控疫情,申请一些科研经费,等待疫情结束了,就说没有研发成功,这样也算犯法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1: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7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


   十一、把一般口罩对外宣传是抗新冠病毒专用口罩,这样可以多赚点钱,也会是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案例:1月30日,三明市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沙县婴为爱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吴某某为宣传店内产品“抗力一号浓缩乳清蛋白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没有特效药,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来对抗病毒,乳铁蛋白,被称为天然的抗生素,大家一定要喝起来”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已被立案调查。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各保障物资库房都装满了物资,召集几个人去搬一些回来,也不会被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十三、把别人编造的假疫情信息发在网上,也会被追究?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四、疫情严峻,别有用心的人想借此大造舆论,煽动群众推翻政府,应如何处置?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十五、有人在网上散播假疫情信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坐视不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十六、国家和全国人民都在抗击新冠疫情,如遇实际管理者不负责任,该怎么办?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十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是不尽心履职,导致疫情传播,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十八、对专门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接触的人员,是否应当严格管控?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十九、为了抗击新冠肺炎,国家拨款、社会捐款,这些款项的管理者如果贪墨了这些资金该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为了保护了本地居民,防止其他区域的人流动到本地,把桥挖断,这样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十一、购买他人出售的野生动物标本,算不算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十二、具有合法的狩猎手续,能随时去狩猎吗?不能随时去狩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购买他人非法狩猎捕获的猎物,是否应该被追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石河子律师协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了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免费咨询,如需进一步了解疫情防控中应注意到的法律风险,敬请关注石河子律师协会的公众号,也可以在关注后查询志愿者服务团名单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