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律师文化 >> 业务研讨
业务研讨

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金学颖律师对《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制度的理解

发表时间: 2020-08-19 访问次数:2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全章是民法典合同编项下新增的章节,作为一个法科毕业的法律人,对于新增的合同类型,终于还是忍不住民法典的诱惑,尝试着自己撰写案例来解释一下如何理解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受偿顺序制度。


《民法典》第768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案 例

丙是一家在孟加拉国合法注册的从事手机设备的进口公司,乙是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从事手机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日,乙、丙签订《手机进出口国际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丙先交付10万元预付款,剩余20万元货款待手机全部交付后丙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合同签订15日后,乙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货物,丙公司经质量验收后,将货物交由其下各销售商销售,剩余20万货款,迟迟未付。2020年5月1日,乙公司为使手机性能提升,同甲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以乙对丙的2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甲银行,甲银行向乙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20年6月1日乙公司又同丁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以乙对丙的2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丁银行,2020年6月2日,丁银行将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给丙公司。2020年7月1日乙公司又同丁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以乙对丙的2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戊银行,并于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


问 题

甲、丁、戊对丙的应收账款如何受偿呢?


回 答

1.身份确定

本案中,甲银行作为具有融资资质的商主体,甲、丁、戊是保理人;乙公司作为《手机进出口国际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券,乙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丙是应收账款债务人。

2.受偿顺序:

《民法典》第768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本案中乙先后与甲,丁,戊订立保理协议,最先订立保理协议的甲银行、丁银行未办理登记,丁银行对丙先履行通知义务,故丁银行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优先于甲银行;

戊银行最后接受应收转款保理业务并办理登记,应优先未登记的甲银行、丁银行;

甲,丁,戊应收账款的顺序是:戊银行优先于已履行通知义务的丁银行,丁银行优先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银行。

综上所述,受偿顺序应为戊--丁--甲。